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对各地方“双公示”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各地方“双公示”信息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意义
开展“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是全面、客观、准确评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是探索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有效落实“双公示”工作要求,在更广范围吸引社会专业力量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与“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主要机构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拟邀请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等13家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对各地方“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见附件1)。
三、开展“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实施步骤
(一)各地方开展自查(2017年4月)
请各地方建立自查机制,按照“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与部署,对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的工作机制建设、网站专栏建设、目录编制、数据数量与质量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4月20日前将负责对接“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联系人反馈至我委财政金融司(见附件2)。
(二)第三方开展评估(2017年5月—6月)
1.信用服务机构对各地方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复核。
2.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在线评估工作。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有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和评估。
3.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实地抽查工作。对每个省级地区,实地抽查不少于5个省级直属部门、2个地级地区(每个地级地区不少于3个部门)、1个县级地区(每个县级地区不少于1个部门)。
(三)整改落实(2017年7月—12月)
我委将向各省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反馈抽查结果。各地应对照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四、“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双公示”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主要评估各地及时转发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文件,制定印发本省“双公示”工作办法或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等情况。评估各地明确“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情况。
(二)“双公示”数据公示情况
主要评估各地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专栏,实现正常运转,并持续更新数据等情况。
(三)“双公示”数据上报“信用中国”网站情况
主要评估各地累计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的“双公示”信息数据总量、数据更新、数据质量等情况。
(四)“全覆盖、无遗漏”情况
主要评估各地按照“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所有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部门公示相关信息的情况。
五、加强“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组织领导
请各地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主动配合,做好“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各地方“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配合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对照问题进行整改。信用服务机构要按照评估工作总体部署和被评估地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附件:1.“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地方安排表
2.“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联系人反馈表
联系人:余里彪 010-68502381 13520910107
王翊亮 010-68502284
传 真:010-68502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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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地方安排表
序号 | 评估机构 | 评估地区 |
1 |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 黑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甘肃省 |
2 |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山西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 | 大公信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辽宁省、四川省 |
4 |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
5 | 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 |
6 |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福建省、江西省 |
7 | 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 |
8 |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云南省 |
9 | 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10 |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 广东省 |
11 | 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省、贵州省 |
12 |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山东省、青海省 |
13 |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湖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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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联系人反馈表
省(区、市):
联系人姓名 | 部门及职务 | 座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微信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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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于4月20日下班前传真至我委财政金融司(010-6850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