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公 务 员 局 外 汇 局
2017年3月9日